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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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根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83132017000700)项下的借款本金499,994.78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11日尚欠利息3,319.65元、罚息29,608.42元,2020年6月12日起以尚欠本金499,994.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93755‰计算罚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58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在本案中所设立的抵押物[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号、乐城国用(2008)第99168;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号、乐城国用(2008)第9924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