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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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岳县信华宾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岳县信华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从2020年4月1日至8月31日的房屋租金212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阶段计算,以每月租金金额4250元为基数分别从4月1日、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负担264元(已交),由被告安岳县信华宾馆有限公司负担22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