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茂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茂县禹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成都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费372397.00元,资金占用损失费(以3723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成都房地产管理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39.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成都房地产管理处负担1480.75元,被告***负担6758.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9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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