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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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5,16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则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2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