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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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湟中三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湟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青海湟中三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青海湟中三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17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3682.9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贷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偿还原告青海湟中三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