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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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原德阳市利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正阳街中段125号1栋1-11号房屋(川2019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1439号); 三、被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的租金12180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被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