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卫生行政管理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责令被告叙永县医疗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因2018年12月5日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并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