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卫生行政管理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叙永县医疗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因2018年12月5日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并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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