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F×××××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2378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F×××××号小型轿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赔偿原告***3329.37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F×××××号小型轿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7840.4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