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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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自然化肥有限公司 山东康田化肥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山东鲁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大自然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7月16日,利罚息合计1140162.25元;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山东大自然化肥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有权对被告山东大自然化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沭工商)抵登字【2018】00036号)行使抵押权,对该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在约定的限额内(本金6119810元,相应利息、复利、罚息,亦计入清偿的范围,但不计入最高限额)对本案所确定的债权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康田化肥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康田化肥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大自然化肥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山东大自然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