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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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热电厂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在182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信用证垫付款1263.50万元截止2019年9月9日利息余额996590.62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和按月计收的复利及代理费24000元与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80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信用证垫付款1263.50万元截止2019年9月9日利息余额996590.62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和按月计收的复利及代理费24000元与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和***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信用证垫付款1263.50万元截止2019年9月9日利息余额996590.62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和按月计收的复利及代理费24000元与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对被告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为:信用证垫付款1263.50万元截止2019年9月9日利息余额996590.62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和按月计收的复利及代理费24000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6元,减半收取6883元,由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783元,被告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