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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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青县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计20285元;以上共计302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327元。 三、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61元,减半收取计502.81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青县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