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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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借款本金247488.15元、利息51842.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相关利息、滞纳金等)。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对牌照为冀D×××××的宝马730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