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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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牙齿种植费、牙齿修复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828.8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汇入(郓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账号:16×××92,跨行行号:102475801006。注明:法院过付款)。 二、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按照40%的比例赔偿原告牙齿种植费、牙齿修复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91.5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承担5元,被告***承担1424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