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410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孙吉硕,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怡,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凡皓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翾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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