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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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河北江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润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路产损失25,1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0,815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救费6,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负担15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