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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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滨州简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共计103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38元,减半收取130.19元,由原告***负 担57.1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3元。 (以上案款及诉讼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622848184621666836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