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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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2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2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ー、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了财产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调查函及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瞿学知 审判员 曾建平 二0二0年八月二十ー日 书记员朱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