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5执异20号

异议人(案外人)关菊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赵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蒋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谢守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赵霞、蒋虹与谢守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关菊秀于2020年6月8日对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谢守业所有的位于潜江市章华南路147号房屋的采取查封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关菊秀称,异议人(案外人)与谢守业于1993年结为事实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思怡,2007年12月30日补办结婚证。案涉房屋是异议人(案外人)与谢守业共同修建,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非谢守业个人财产;2019年1月24日赵霞、蒋虹诉谢守业、关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将案涉房屋予以查封,后判决书确定由谢守业返还赵霞、蒋虹借款,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异议人(案外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案外人谢思怡对案涉房屋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执行异议之诉,虽法院驳回了谢思怡的异议请求,但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案涉房屋为谢守业与异议人(案外人)共同修建,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综上,异议人(案外人)该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不容侵犯,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立即对案涉房屋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赵霞、蒋虹与谢守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霞、蒋虹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登记在谢守业名下的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三江路3号5栋1单元202室和位于潜江市章华南路147号房屋两套进行了查封。同年4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谢守业返还赵霞、蒋虹借款2000000元,同时支付赵霞、蒋虹借款20000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5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赵霞、蒋虹于2019年5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关菊秀以位于潜江市章华南路147号的房屋以系其与谢守业共同财产,法院查封行为侵犯其共同共有的权利为由,请求排除本院查封行为。

另查明,谢守业与异议人(案外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思怡;谢守业与第一任妻子孙明慧于1999年7月15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案涉房屋为谢守业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4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6547),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为私有房产。不动产登记部门初始档案内记载:潜园南地(2002)第029号个人建房用地通知单上载明谢守业经国有划拨的供地方式得到子月一组96㎡土地使用权一宗,填发日期为2002年5月9日。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记载产权人家庭成员有关菊秀、谢冰、谢思一,申请日期为2003年3月27日。房屋所有权证公示产别为私有房产;2007年12月30日谢守业、异议人(案外人)在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结婚证。在谢思怡对案涉房屋提起异议之诉二审过程中,关菊秀、谢守业为规避执行故意提交了户口簿、房屋报建材料及结婚证复印件,隐瞒了谢守业于1999年7月与第一任妻子离婚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关菊秀、谢守业的自述和以上三组证据对其主张案涉房屋系共同财产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位于潜江市章华南路147号房屋的权属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施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谢守业与异议人(案外人)于1994年3月生育谢思怡时与孙明慧系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谢守业与孙明慧于1999年7月15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谢守业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时婚姻状态为离异。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房屋系谢守业私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一致,不动产登记部门初始档案中的申请审批表内由谢守业自行填写的家庭成员信息并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不动产权证公示信息为准,即该房屋系谢守业个人所有,且谢守业与异议人(案外人)于2007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婚姻关系应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故案涉房屋系谢守业个人婚前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关菊秀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王亚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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