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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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十堰市骏联物流有限公司 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378397.2元; 二、被告十堰市骏联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1547.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元,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412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十堰市骏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96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承担1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