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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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内06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18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