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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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注:指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2762元。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注:指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59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771元,被告负担53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