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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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初11号民事判决为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票款本金162732800元及利息(至2016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53475600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对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票款本金162732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2842元,由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3705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负担4491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842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负担842132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2807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