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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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2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23日所欠利息为875689.34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清偿借款本息,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用以抵押担保的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上都社区上都郭勒路东(原文化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多国用(2013)第xxxxx号]、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诺尔镇福盛街西(原兽医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多国用(2013)第xx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6元,减半收取16983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