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盘锦恩星烧伤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纠纷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赔偿后免除被告盘锦恩星烧伤医院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盘锦恩星烧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501元(770502.50元×40%-200000元-3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9元,减半收取3899.50元,原告承担2934元,被告恩星医院承担96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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