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5执1071号之一 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549B,住***。 法定代表人:陈琴。 本院于2020年05月15日以(2020)黔0325执保15号保全 裁定对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8830.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