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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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赔偿原告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200元的80%,即1760元; 二、驳回原告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阜新鸿远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