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2760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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