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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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诚运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昌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衡水捷弘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0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00元;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400元、施救费4,500元、停运损失费18,756元,共计46,656元的45%即20,995元; 五、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400元、施救费4,500元、停运损失费18,756元,共计46,656元的13.63%即6,359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400元、施救费4,500元,共计27,900元的1.37%即382元; 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8,756元的1.37%即257元; 八、被告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对被告***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400元、施救费4,500元、停运损失费18,756元,共计46,656元的22.5%即10,498元; 十、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400元、施救费4,500元、停运损失费18,756元,共计46,656元的2.5%即1,166元; 十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评估费3,000元的45%即1,350元; 十二、被告德州市陵城区诚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评估费3,000元的13.63%即409元; 十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冀J×××××号车)限额内负担评估费3000元的1.37%即41元; 十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冀J×××××号、冀J×××××号车)限额内负担评估费3000元的22.5%即675元; 十六、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评估费3,000元的2.5%即75元; 十七、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评估费3,000元的15%即450元; 十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负担192元,由被告***负担577元,由被告***负担192元,由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1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