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各5000元,共计10000元;超出的50371.77元由被告***赔偿,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6744.67元费用后,被告***还应继续赔偿给原告***、***26073.1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医疗鉴定费共计30543元;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伤残鉴定费共计57886.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二原告88429.5元。 三、上述第一、二判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共计98429.5元;被告***应继续赔偿原告***、***26073.1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