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新泰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J×××××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89161元(93161元-2000元-2000元)、施救费4136.36元、拖车费3022.73元,共计96320.0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J×××××车车辆损失10597元(12597元-2000元)、施救费1063.64元、拖车费777.27元,共计12437.9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5元,由原告负担61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120元;原告支出的主车损失鉴定费42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支出的重新鉴定费10000元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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