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融通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共计39201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