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二、***支付返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13773.6(80567.8-66794.2)米、扣件15029(35810-20781)个、丝杠1761(3661-1900)根。 三、***支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722700.01-232629.8+69311.8-3680)555702元。 四、***支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垫付的各项费用21075.85元。 五、***支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违约金30000元。 六、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对***之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1元(系减半收取),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853元,***、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