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二、***支付返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13773.6(80567.8-66794.2)米、扣件15029(35810-20781)个、丝杠1761(3661-1900)根。

三、***支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722700.01-232629.8+69311.8-3680)555702元。

四、***支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垫付的各项费用21075.85元。

五、***支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违约金30000元。

六、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对***之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1元(系减半收取),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853元,***、威海桐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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