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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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达分公司 郎溪县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盛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郎溪县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6318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7631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郎溪县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安徽盛徽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郎溪县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0元,由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