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581号 唐方、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发荣、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唐方与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发荣、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农业发展银行20312011300100000132751000156),实际冻结2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