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581号

唐方、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发荣、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唐方与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发荣、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农业发展银行20312011300100000132751000156),实际冻结2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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