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
南阳豫花园实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怡德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对***、***提供的宛房他证字第1303007654号他项权证下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304元,由南阳豫花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72元(含公告费600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负担10232元。二审案受理费160304由***、***、南阳市怡德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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