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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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 南阳豫花园实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怡德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对***、***提供的宛房他证字第1303007654号他项权证下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304元,由南阳豫花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72元(含公告费600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负担10232元。二审案受理费160304由***、***、南阳市怡德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