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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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阳市祥云农林有限公司 南阳市世纪源商贸有限公司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08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16日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7.5‰执行,自2018年10月17日起,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1.25‰执行。被告已结息2241108.01元从其应偿还的利息中予以冲减); 二、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南阳市世纪源商贸有限公司在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500万元股金,股金证号0100381号;南阳市祥云农林有限公司在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700万元股金,股金证号131234731号,共计1200万元股金享有质押权,被告***、***在本院判决第一条确定的期限内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可与南阳市祥云农林有限公司协议以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被告***、***、南阳市世纪源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祥云农林有限公司、张天虎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