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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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4777元(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0元已扣减);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46067.18元,分别支付原告***26069.84元、被告***19997.3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