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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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8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赵威杰: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威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桂1425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已冻结被申请人赵威杰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12919.72元,实际冻结479.75元。冻结有效期从2020年08月06日至2021年08月06日。 二、已查封被申请人赵威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有效期为2020年08月10日至2021年08月10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保全措施经执行局保全完毕,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法官0771-352344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