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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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哈佛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哈佛支行[账号:62×××73]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费820元,申请人***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