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7日的利息165.41元; 三、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的违约金7810.72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4元,减半收取计371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87元,由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