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7日的利息165.41元;

三、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的违约金7810.72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4元,减半收取计371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87元,由原告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被告邯郸市钢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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