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 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0322.77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0322.7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代偿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为217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