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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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县华茂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垫付的车损等垫付款共计677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