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齿轮有限公司
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6212800元,以及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垫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垫款利息;

二、被告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3494700元,以及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垫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垫款利息;

三、被告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911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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