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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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0000.00元,利息400000.00元(以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3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4日止)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4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缴案件受理费22928.00元,应缴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减半收取106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