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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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某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将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账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某承担。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