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西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408.45元,合计96408.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6月2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已在(2019)浙0522财保514号案件中收取],合计2025元,由宁夏西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