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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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保定市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武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武玉莲各项损失共计14072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3元,减半收取2306.5元,由刘伟佳负担1469.5元,武玉莲负担8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由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366元,武玉莲负担2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