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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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 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张保建10万元; 三、李新辉、刘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张保建329825.0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张保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13元,由李新辉、刘淑凯负担3464元,张保建负担55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8元,由李新辉、刘淑凯负担5801元,张保建负担30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