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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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 廊坊市德沙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江阴邦特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廊坊市德沙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9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诉前保全费925元、公告费560元,由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