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 |
| 类型 |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525执31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刘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525执31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刘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746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了74682元,并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